1 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
我们的供货、服务和报价仅以这些条款和条件为基础。这些条款也适用于所有未来的业务关系,即使没有再次明确约定。客户根据其自身的商业或采购条款进行的反确认将被拒绝。这些条款和条件不得因我方保持沉默或履行合同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以下条款和条件的偏离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方可生效。
2 报价、订单确认和质量规格
2.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我们的报价可随时更改且不具约束力。订单需要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也适用于补充、修改或附带协议,以及附带协议或我们员工和代表的保证。交货或服务的范围应完全由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决定。
2.2 图纸、插图、尺寸、重量或其他性能数据均为行业惯用的近似值,只有在书面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这也适用于客户根据我们的公开声明,特别是广告、标签或商业惯例所预期的特性。只有在书面明确确认的情况下,这些特性才是约定质量的一部分。这也适用于担保。我方保留在交货期间对设计和形式进行修改的权利,尤其是由于技术改进或法律要求而导致的修改,但前提是货物不会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或订购货物对于合同规定或习惯用途的适用性不会受到损害。
2.3 我方保留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我们有权收取咨询费、草稿费和图纸费,即使没有下订单也是如此。
3 价格
我们的价格以欧元为单位,为净价加上相应的法定增值税,不含包装、卸货和组装。如果与客户达成了组装协议,则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的金额应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第 14.5 条确定,除非另有约定。
付款条件
4.1 除非另有约定,90%应在交货时支付,10%应在调试时支付。
4.2 除非另有约定,我方应在发票日期后 14 天内立即付款,并享受 2%的折扣。收到付款是付款是否及时的决定性因素。所有付款只能支付到发票中指定的账户。必须在 30 天内支付净额。
4.3 如果客户拖欠货款,我方有权收取利息,利率为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8%,但不低于 10%。如果按此计算的欠款利息超过法定利率,客户应有权证明我方没有遭受超过法定利率的任何损失。我们也有权提供更高的损失证据。
4.4 除非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否则客户无权保留。只有在反诉无争议或已通过宣告性判决得到承认的情况下,客户才可以抵消。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客户才有权扣留其他担保。
4.5 为了保证我们的付款要求,我们有权随时要求客户提供适当的付款担保(如银行担保)。如果客户未按要求提供担保,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和/或要求客户赔偿违约金。
4.6 到期日的推定:如果对客户的资产或第三方的个人权利或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或如果承包商意识到对客户不利的资产严重转移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则承包商迄今为止提供的所有部分服务应被视为到期,与付款时间表无关。如果客户拖欠服务费超过 14 天,也应按付款时间表的规定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有权立即停止进一步的工作,并以适当的预付款或其他担保作为继续工作的条件。
5 交付和交付时间
5.1 在施工现场自由交货是指供货方在不卸货的情况下交货,但前提是必须有一条可供满载的重型货车和起重机使用的通道。在路面湿滑、结冰和降雪的情况下,任何额外费用均应由订货方承担。承包商有权对其不负责的等待时间收费。水电连接应免费提供。
5.2 规定的交货时间仅为大致时间,因此不具约束力。同时,如果我们的供应商在交货方面遇到困难,则我们可以不遵守约定的交货期。此外,不可预见的事件,如运营中断、罢工和天气条件,即使发生在延迟交货期间,也应适当延长交货时间。这同样适用于订单的后续变更以及因必要授权或未及时收到客户信息或文件而导致的延迟。
5.3 如果客户不接受交货,我方有权在通知发货准备就绪后 1 个月起收取仓储费用。
5.4 允许部分交货。
6 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
6.1 所有履约义务的履行地均为我方的注册办事处。这也适用于组装和维修服务,只要这些服务与我们的交货有关。
6.2 在交货的情况下,一旦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其他运输人员,风险即转移给客户。这也适用于我们根据协议例外承担运费的情况。如果应客户要求延迟发货,则风险应在发货准备就绪通知发出时转移给客户。
6.3 若非我方原因导致发货延迟,则风险自发货准备就绪之日起转移至客户。应客户要求,我方应为货物投保,费用由客户承担。
7 保留所有权
7.1 在客户付清货款以及合同签订时因业务关系产生的所有其他索赔之前,我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任何加工或改造应始终由我方进行,但我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果我方的所有权因合并而到期,则特此约定,买方对统一物品的所有权应按其价值的比例转移给我方。客户应免费保存我方由此产生的财产。
7.2 我们授权客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置货物,包括加工或销售。但是,客户在此将因转售、加工、改造或组合而产生的对其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所有索赔权转让给我方,无论货物是在未加工、改造等情况下转售还是在加工、改造等情况后转售。即使在转让后,客户仍有权收取这些索赔。我们自行收取索赔的授权不受此影响。但是,只要客户履行了其从所收收益中的付款义务,客户的财务状况没有显著恶化,客户没有拖欠付款,尤其是没有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存在破产,我们承诺不收取债权。但是,如果是这种情况或有其他重要原因,我们可以要求客户指定转让给我们的债权及其债务人,并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将相关文件交给我们,并将转让通知债务人。这种预先转让应包括索赔以及提供的任何担保和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索赔(如保险索赔)。不允许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且客户有义务赔偿损失。
7.3 如果客户拖欠货款,我方有权在设定宽限期未果后收回货物并保留所有权。这种措施并不构成合同的解除,因此我们的要求在之前的范围内仍然有效。我方可自由撤销合同,但必须发表明确声明。但是,撤销声明并不要求设定新的/更长的期限。如果我方撤销合同,我方可要求在货物可供使用期间获得合理报酬。
7.4 如果货物被第三方扣押,特别是附件,客户有义务提请我们注意我们的权利并立即通知我们。如果第三方无法向我方偿还与异议有关的司法或法外费用,则客户应向我方承担这些费用。
7.5 客户有义务为我方小心保管货物,自费维护和修理货物,并自费为货物购买保险,以防丢失和损坏,其费用应达到一个谨慎的商人所要求的程度。他在此预先将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权转让给我方。如果需要进行维护和检查工作,除非另有约定,客户应及时进行,费用自理。
8 缺陷通知
8.1 客户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我方可识别的缺陷,但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一周内通知我方;对于不可识别的缺陷,最迟应在发现缺陷后一周内通知我方。这些期限为最终期限。
8.2 轻微瑕疵不应成为客户拒绝收货的理由。交付货物的自然损耗不构成缺陷。
9 缺陷责任
9.1 如果交付货物存在缺陷,我方有权自行决定纠正缺陷或更换交付货物(后续履行)。后续履行不承认法律义务,也不会引发新的时效期限。如果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安装了备件,这一点也同样适用。如果后续履行失败,客户有权自行决定撤销合同或要求适当降低购买价格(减价)。
9.2 对于因客户或未经我方委托或授权的第三方不适当或不恰当使用或错误组装或调试(也包括对软件的干预)、自然损耗、错误或疏忽操作、不合适的操作材料、替换材料、有缺陷的建筑地面或其他不合适的场所、化学或电气影响而造成的缺陷,只要不是我方的过失,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因客户或客户委托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更改或不当修理而造成的缺陷索赔也不在此列。
9.3 如果合同标的为旧货(包括演示设备),除非我们被指控有欺诈行为,否则不承担任何缺陷责任。
9.4 如果在对所称缺陷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缺陷并不存在或我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则客户有义务承担因检查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的金额应根据本条款第 14.5 条确定,除非另有约定。 9.5 责任仅在履约范围内承担。
10 时效期限
根据第 9 条的规定,缺陷索赔的时效期为风险转移后 12 个月。该期限也适用于因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的索赔,但不得以未经授权的行为或欺诈意图为由提出索赔。
11 责任限制(免责和责任限制)
11.1 除因违反重要合同义务而危及合同目的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外,我方不承担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1.2 在下列情况下,我方的责任仅限于合同的典型可预见损害:
- 因轻微疏忽而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并危及合同目的、
- 在单纯的代理人(即非执行雇员或机构)严重疏忽违约的情况下、
- 在承担担保的情况下,除非我们作为卖方明确向作为买方的客户承担货物质量担保。
- 在第 11.2 条规定的情况下,我方的责任上限为相关供货或服务订单净值的两倍,但最高不超过 25,000.00 欧元。
- 在第 11.2 条规定的情况下,自客户知晓损害发生之时起两年内,或无论是否知晓,自损害发生之时起三年内,客户对损害的索赔失去时效。这不适用于因货物缺陷引起的索赔。对于这些索赔,应适用第 10 条规定的时效期限。
- 除《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对生命、身体和健康的伤害、承担货物质量保证或欺诈性隐瞒缺陷的情况外,上述责任限制应适用于所有损害索赔,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包括侵权索赔。上述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客户对我方员工或代理商提出的任何损害索赔。
12 取消订单的费用
如果客户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取消订单,我们可以在不影响要求更高的实际损失赔偿的情况下,要求客户支付订单总价值的 10%,作为处理订单的费用和利润损失。客户保留证明我方未造成该金额损失的权利。
13 版权
插图、图纸、样品或其他文件受我方版权保护。如果供货和服务范围还包括控制系统和相关软件,则控制系统和其他系统部件应与货物一起成为客户的财产,并受本条款第 7 条中所有权保留的限制。软件的所有权利,尤其是版权法规定的使用权和开发权,除非已明确转让给客户,否则仍归我方所有。客户只能根据合同的目的和范围获得有限的软件使用权,同时还必须遵守另行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
14 安装和维修条件
如果我们还必须根据订单确认书进行安装和维修工作,则也应适用以下规定:
14.1 我们开始工作的前提是,客户已完整、妥善地完成了订单确认书或其他文件中约定的所有前期工作。这尤其适用于任何必要的地基工程或建筑改造,包括根据我方提供的安装图纸进行安装或维修工作所需的供应和排放管线。如果要在计算机系统上进行装配或维修工作,只有在客户将所有可能受此工作影响的数据保存在单独的数据载体上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此备份后,我们才有义务开始此项工作。
14.2 用于组装的货物的运输、卸载和开箱不属于我们的服务范围,因此必须由客户自行承担费用,除非另有约定。
14.3 在安装期间,客户应为我方提供干燥、有暖气、可上锁的房间以及安装或维修所需的能源。
14.4 作为维修一部分而更换的部件应成为我们的财产。被更换部件的剩余价值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计入。
14.5 除非与客户另有约定,发票应基于人工和材料成本,加上任何差旅和等待时间,以及过夜住宿费用、差旅费和津贴。如果这些费用的金额无法通过单个收据证明,则应根据我们当前的价目表确定金额。
14.6 客户必须接受组装和维修工作。如果客户在收到安装或维修工作竣工通知一周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已明确验收。
14.7 对缺陷的索赔最初仅限于后续履行(纠正缺陷或更换交货)。只要我们提供了后续履行,客户就无权撤销安装或维修工作合同或要求合理减少付款(减免),除非缺陷纠正最终失败。15 适用法律和管辖地
15.1 我们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仅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德国国际私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其他规定除外。如果买方的注册办事处在国外,这一点同样适用。
15.2 如果客户是《德国商法典》意义上的注册贸易商、公法上的法人实体、公法上的特别基金或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没有一般管辖地,则胡苏姆地方法院或弗伦斯堡地区法院应为所有直接或间接由合同关系引起的争议(包括由汇票或支票引起的争议)的专属管辖地。我们保留向负责客户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胡苏姆,2006 年 8 月